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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 来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 发布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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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

202010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办学国际化水平,根据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陕外事发〔2018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工作应从学校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出发,服务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人文交流的需要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工作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务实出访、逐案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员的组织人事审查工作,人员选派和管理按照“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选派和审批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申报第二年出访计划,未列入学校总体派出计划的临时性出访原则上不予派出。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坚持因事定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无关人员搭车出访。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有外方业务对口人员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中资单位海外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严禁使用资讯不明、政治背景不清楚的国外机构所发的邀请函和虚假邀请函。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严格控制双跨团组数量,不接受无外事审批权单位组织的双跨团邀请,不受理双跨团组组团单位指定具体人选的征求意见函。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经费审批部门要切实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出访审批时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校内审批环节实行分类审批。厅级人员出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处级人员出访由校长审批;其他人员出访由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所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均须由校党委书记签署备案意见后方可按程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遵守报批时效,按时提交“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西北政法大学因公出国(境)责任承诺书”“西北政法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明细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因公临时出访材料需在执行出访任务前60日(不包括寒暑假时间)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人员所在单位须如实公示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办理因公出访证照,严禁持因私证照出访执行公务。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参加行前培训内容包括政治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外事纪律等。未参加行前培训的人员不予派出。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外期间严格依照审批任务执行出访计划,不得擅自改变审定的国家、路线、日期和行程安排,不得擅自绕道、经停,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事先报学校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对外收受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严格执行出访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外事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3日内上交其所持公务证照。领取公务证照后,因故未出访者,自取消或推迟出访任务之日起3日内上交其所持公务证照,同时递交书面材料,说明取消或推迟原因。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期回国10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和提交因公出访任务执行报告。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一般因公出访经费从学校出国专项经费开支,教学科研人员出访经费原则上根据出访任务从学科建设经费、教学科研经费、部门创收发展基金或自筹经费开支。经费标准依据国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出访人员核销出访费用时须提供“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因公出访任务批件和行后公示表,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先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因公临时出访管理规定者,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遵守本办法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如有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赴港澳台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西法大校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因公临时出国文件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