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学习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促进与国外院校的合作交流,规范赴国外院校学习学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出国学习是指全日制学生出国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类学位和非学位项目。
第三条 学生国外学习院校应为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院校。
第四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参与出国交流学习。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学生出国学习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设立、实施和总体协调,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学分认定和学籍管理,学生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宣传和学生的审查推荐。
第二章 出国学生的派出
第六条 申请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思想品德良好,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二)符合国外接收院校的入学要求,雅思、托福或其他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可以优先推荐;
(三)身心健康,有较强的独立生活、学习和适应能力。
第七条 出国学生的派出坚持“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留学项目执行学院根据学校与国外院校的合作协议,公布出国学习信息,组织出国学生的派出工作,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传;
(二)申请出国学习的学生须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学习审批表”,经所属学院党委负责人(本科生须提前经辅导员同意、研究生须提前经辅导员和导师同意)审核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留学项目执行学院负责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系,协助出国学生办理录取手续和出国手续;
(四)留学项目执行学院须及时将出国学生名单报送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项目执行学院和学生所属学院须对出国学习的学生进行行前教育。学生在出国前须与学校签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三方协议书》。
第三章 出国学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所属学院负责出国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条 学生到达国外后,应及时联系所在学院,并在确定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后告知所属学院。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属学院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家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及学校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国家法律,遵守所在学校管理规定和教学安排,完成交流项目要求的学习任务。因违反我国或留学国家法律、我校或留学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行办理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保险。留学期间及往返途中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终止、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确需终止、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的,由学生本人首先向我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国外院校提出申请,经双方院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学习期满后两周内向所属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并完成回访,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及电子形式向所属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留学总结。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必须正常向学校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本科生学籍和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保留本科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
第十八条 本科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按照《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科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按照学校安排完成学年和毕业论文的写作,论文指导可以通过网络交流方式进行,具体由学生与指导老师约定。学生也可以在出国学习前由学院安排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学生不能返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以指导老师评定的论文成绩为最终成绩并记载,并在答辩栏注明“交流学习”字样。
第二十条 本科生完成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后,仍需补修所缺课程学分,可采用以下办法完成:
(一)申请补选。按照《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补选相关课程,参加正常的课堂学习和考试完成课程修读并取得学分。
(二)申请考试。自行修读相关课程,然后根据阶段可申请参加期末考试、补考、缓考等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三)申请补选和申请考试后课程成绩不合格者,通识选修课有一次补考机会,专业必修课有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在国外学习结束,未在规定的时间递交“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视为放弃学分认定,必须补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五章 研究生学籍和学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留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国外院校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的,经导师同意,可进行学分认定;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认定学分。在我校已完成理论课程学习的研究生,其选修的课程学分经导师同意可折算为研究能力课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在国外学习确实无法完成实务训练的,其撰写的调研报告,符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训练管理暂行办法》中实训调研报告要求,可折算为实训学分和成绩。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在国外学习或实习期间,可采取邮件、远程视频等多种形式完成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等培养环节,但应保存相关记录并存档。出国学习的研究生也可以申请提前开题。
第二十六条 学分认定流程
(一)研究生在国外学习结束返校后,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向导师提交“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1.在国外学习的课程表一份;
2.国外院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盖章的国外学习课程表和成绩单中文翻译件。
(二)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提交材料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专业课、专业方向课或研究生能力课),以及是否获得学分,并报学院审核。凡在国外院校所修课程的内容与本专业培养方案无法对应的,统一认定为“国外修读课程”,折抵研究能力课学分。
(三)“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国外大学提供的课程表和成绩单及中文翻译件由研究生院留存归档。
(四)完成学分认定后,研究生院在学生的国外学习成绩详单上盖章认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完成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后,须补修所缺课程学分,可采用以下办法完成:
(一)申请补修。随下届研究生修读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课程学分。
(二)申请考试。自行修读相关课程,申请参加期末考试或补(缓)考等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结束,未在规定的时间递交“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视为放弃学分认定,必须补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赴港澳台学习的管理、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境)外机构实习的管理、赴国外担任汉语志愿者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学习管理办法》(西法大校发〔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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