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含第二学位学生)、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积极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纪事件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从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二)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骚扰、诬陷、引诱、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或不配合调查的;
(四)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群体违纪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在处分解除前又因违法、违纪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从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处分。
第七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校内各类资助的,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终止资助,处分解除后,可重新申请;
(二)取消各种评优、推荐及荣誉称号、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受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截至处分生效之日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及黄、赌、毒等行为,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者,经调查属实,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组织相关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者,或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传播宗教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持有、观看含有邪教、封建迷信、暴恐等音视频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传播相关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管理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劝阻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名称、标识等开展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于有酒后闹事,或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乱扔乱砸物品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学校门卫制度和访问制度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持有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八)在校园内宣传、推介、组织学生参与各类不良校园贷款、网络贷款,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不良校园贷款、网络贷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毕业生离校前有违反本条(二)(五)项者,从重处分;
(十)其他扰乱学校教育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学习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宿舍空调使用管理办法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相关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打架、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殴打他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纠集校内外人员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殴打、围攻学校工作人员,持械打人、斗殴,参与聚众打人、斗殴,学生干部参与打架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或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他人有侮辱、诽谤、恐吓、猥亵、骚扰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散布相关信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骚扰、恐吓、辱骂学校工作人员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上课、考试、晨读晨练、晚点名、政治学习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1学期内无故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二)1学期内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达3日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达7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三)周日(节假日)晚点名、晨读晨练无故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四)顶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完成晨读、课堂考勤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屡次上课迟到或早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各类考试、考场纪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构成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构成作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因违反考场、考试纪律而受到两次(含)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年论文或期末考试、考查论文等非公开发表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伪造,或由他人代替完成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盗用他人学术研究成果或将集体研究成果占为己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其他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根据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夺、敲诈勒索财物者,比照偷窃加重处理;
(四)有协助上述行为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购买或协助处理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助学贷款者,或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等评选和认定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等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校园卡或者其他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账号,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伪造或者倒卖学校各种证、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其他因诚信缺失行为对个人或组织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当言论、传播不实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阅读、转载、传播各类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妨碍、破坏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四)将自己的网络社交软件账号或邮箱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他违反网络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管理权限与程序:
(一)本科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管理,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院管理;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按照相关程序核实违纪事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做出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相关材料分别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备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照相关程序核实违纪事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由处分管理部门讨论做出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后生效;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必要时学生处、研究生院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二)治安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三)涉及宿舍管理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五)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部门应对违纪事件或举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分决定部门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相关调查单位及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或处分决定报送至相关部门,处分决定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或做出处分决定;学生处、研究生院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调查过程中,如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接受质询或谈话,根据相关部门所掌握材料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受处分人所在学院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写明情况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发布网络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所在学院应督促其交回原领取的各种证件,并积极协助学生于2周内办理完成相关离校手续;对于受到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各学院应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及处分解除材料需归入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所有处分决定书必须送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均从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休学的,处分考察期顺延。
第三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2周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学生处分期间表现情况考察证明,并报处分决定部门审批,同意解除后,发给处分解除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可综合考虑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个人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解除。需要提前解除处分者,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处分决定部门审批;同意提前解除处分的,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因违反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等学术失信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作出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5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