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与国外大学合作,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学科领域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于2015年实施优秀本科生赴韩国济州大学学习交流项目。
该项目学习课程为法学,学生在韩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包括往返机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支付。各法学院、外国语学院韩语专业以及参加过我校赴韩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可优先报名,名额为2人。报名截止日期2015年4月20日。具体选派方案及实施办法见《2015年优秀本科生赴韩国济州国立大学交流项目选派办法》。
联系人 卫老师 88182436
附件:
2015年优秀本科生赴韩国济州国立大学交流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与国外大学合作,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学科领域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实施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二条 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科(下称国际教育科)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5年计划选派2名本科二年级(含)以上优秀本科生赴韩国济州国立大学学习。
第四条 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交流形式主要为课程学习。
第五条 国外学习专业为法学。
第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员选拔办法
第七条 各法学院和外国语学院韩语专业负责初步选拔推荐工作,由国际教育科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
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推荐,经校内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校内评审工作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情况、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校内选拔推荐及公示工作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2015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4月21日-5月5日;第二批9月20—30日。学校统一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本科生类)》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九条 国际教育科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根据校内评审情况,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条 录取结果将于5月(第一批)、10月(第二批)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送至各校。
第四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二条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为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第十四条 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韩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曾在韩国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韩语中级班)。
(五)参加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TOPIK4级。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选派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六条 第一批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6年3月31日,第二批保留至2016年8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到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办理《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及办理方式。如遇问题,及时联系亚非事务部(联系方式请登录www.csc.edu.cn,浏览“基金委机构设置”查询)。
第十八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后派出。为方便留学人员了解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指导签订和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国家留学基金委编写了《出国留学人员须知》,请登录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学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向学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学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学习计划,按期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学校汇报留学情况,并提交国外留学单位的评价意见。
留学人员须认真填写《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一项,并提交国外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对留学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后,根据学生的交流形式制定考核办法,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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