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教职工公派留学,推进师资队伍国际化建设,提高学校办学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留学指由国家、单位提供全部或部分资助、列入本单位选派计划,经国家或学校选派出国进行的培训、访学或攻读学位等。
第三条 公派留学应从学校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出发,服务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的需要,遵循“计划管理、按需选派、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公派留学按选派计划和资金来源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国家公派指通过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选派、执行教育部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单位公派指通过学校选派、执行学校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教职工公派留学主管部门,负责公派留学项目的设立、实施和总体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学院负责公派留学教职工的审查考核工作,各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宣传、公派留学教职工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派留学教职工的选拔与推荐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学校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
(三)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在研项目,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毕业后无工作年限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满足具体项目规定和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六)曾公派出国留学的教职工,回校工作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留学。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曾获得公派留学资格,经批准放弃的教职工,在校工作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留学;未经批准擅自放弃的教职工,在校工作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派留学。
第七条 选拔与推荐程序
公派留学教职工的选拔与推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审查选拔、组织人事审查、学校推荐”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公派留学申请表”和项目所需申请材料;
(二)单位审查选拔。所在学院对申请人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派出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选拔;
(三)组织人事审查。处级干部由组织部根据组织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其他人员由人事处根据人事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教师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审议的确定为推荐人选。
第三章 公派留学教职工的管理
第八条 公派留学教职工的管理采取“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所在学院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九条 公派留学教职工派出前管理
(一)公派留学教职工按规定自行办理因私护照和派出手续。
(二)公派留学教职工须参加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学校组织的行前培训,不参加行前培训的原则上不予派出。
(三)公派留学教职工如有重大疾病或怀有身孕,须主动放弃留学资格。留学期间不得在外生育,不得携带家属。
(四)公派留学教职工须与人事处签署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署《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公派留学协议》,向所在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签证、机票等信息(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须额外备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五)公派留学教职工须按照“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公派留学申请表”中的拟留学时间派出,除因特殊情况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改派等手续。
第十条 公派留学教职工留学期间管理
(一)公派留学教职工须严格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我校和留学单位的校纪校规,维护祖国荣誉,不参加任何损害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
(二)公派留学教职工所在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出国教师的管理工作,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公派留学教师每3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留学总结和外方合作者鉴定。
(三)公派留学教职工须按期完成留学任务,积极参加外方教学、科研活动,学习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与国外同行和高校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促进本学科和学校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教职工留学期间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做主题发言,参与国际学术交流。
(四)公派留学教职工不得变更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和留学身份,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提前至少2个月向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未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上述事项。
第十一条 公派留学教职工返校后管理
(一)公派留学教职工的考核由所在学院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完成留学任务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留学期限结束1周内向组织人事部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并完成回访,1个月内做一次公开成果汇报,1个半月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西北政法大学教师公派留学返校考核表”。
(三)留学期限结束1年内须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1篇与访学研究计划相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立项1项校级以上科研或教改项目;引进或开设1门相关学科双语或外语课程,或引进1名知名专家来校进行长短期任教或学术交流,或促成1项重大校际合作项目。
(四)留学效益良好的教职工在单位公派申报时可适当优先选派,酌情增加所在学院的派出指标;未完成访学任务或留学效益较差的教师不得再次派出,酌情减少所在学院的派出指标。
第十二条 公派留学教职工出国经费管理
(一)国家公派留学教职工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公派留学教职工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公派留学教职工资助标准执行,由学校、所在学院、个人按照5:3:2的比例共同承担,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员可酌情调整。
(二)公派留学教职工留学期间工资原则上正常发放。
第十三条 公派留学教职工违规处理
公派留学教职工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外事管理规定,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留学教职工遵守本办法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等单位的管理和协议规定。
第十五条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国家公派教职工和汉语教师志愿者,以及单位公派赴港澳台访学研修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公派留学管理办法》(西法大校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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