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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学习管理办法

  • 来源: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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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促进与国外院校的合作交流,规范赴国外院校学习学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出国学习是指全日制学生出国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类学位和非学位项目。
第三条 学生国外学习院校应为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院校。
第四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学习。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为学生出国学习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设立、实施和总体协调,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学分转换和学籍管理,学生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宣传和学生的审查推荐。

第二章  出国学生的派出

第六条 申请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思想品德良好,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二)符合国外接收院校的入学要求,雅思、托福或其他外语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可以优先推荐;
(三)身心健康,有较强的独立生活、学习和适应能力,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七条 出国学生的派出,坚持“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和留学项目执行学院根据学校与国外院校的合作协议,公布出国学习信息,组织出国学生的派出工作,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传组织动员。
(二)申请出国学习的学生须填写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学习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党委负责人(本科生须提前经辅导员同意、研究生须提前经辅导员和导师同意)审核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和留学项目执行学院负责与国外合作院校联系,办理出国学生的录取手续,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四)留学项目执行学院及时将出国学生名单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汇总后将所有出国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留学项目执行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应对出国学生进行行前教育。学生在出国前应向学校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按期返校等内容。

第三章  出国学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出国学生管理工作,进行行前教育,定期(每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条 学生到达国外后,应于一周内联系学院负责人,并在确定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后一周内告知所在学院联系人。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每个月向所属学院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家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及学校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在国外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家法律,遵守所在学校管理规定和教学安排,完成交流项目要求的学习任务。因违反我国或留学所在国家法律、我校或留学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行办理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保险。留学期间及往返途中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终止、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确需终止、延长学习计划的,由学生本人首先向我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国外院校提出申请,经双方院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学校。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满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及电子形式向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留学总结。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必须正常向学校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本科生学籍和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保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外院校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的,经教务处同意,可转换成绩和认定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认定学分。
第十 学生出国学习期间,可免修当期的“形势政策”、“公共体育”课程;根据本人学习进程情况,可申请免修“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申请免修上述课程的,成绩按照该学生在国外修读课程的平均成绩认定并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学生出国学习期间,应按照学校安排完成学年和毕业论文的写作,论文指导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具体由学生与指导老师约定。学生也可以在出国学习前由学院安排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学生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以指导老师评定的论文成绩为最终成绩并记载,并在答辩栏注明“出国学习”字样。
第二十 学生在对方学校所学的语言类课程学分,优先对应冲抵我校外语类必修课学分,按照相应学年学期的外语类课程名称、学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以上成绩及学分的对应认定后,学生仍有国外学习的剩余学分的,可冲抵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学分。学校以“国外学习”为课程名进行系统登录,剩余学分即为学生已取得的选修课学分,成绩按学生在国外院校修读的相应课程的平均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交《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1、在外学习的课程表一份;
    2、国外院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盖章的国外学习课程表和成绩单中文翻译件。
    (二)教务处根据学生所提交材料认定其课程名称、课程属性、以及是否获得学分。
(三)教务处审核同意认定学分的,根据《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学生成绩认定及转换标准》转换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四)《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国外院校提供的课程表和成绩单及中文翻译件由教务处留存归档。
(五)完成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的同时,教务处在学生的国外学习成绩详单上盖章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返校后,须补修所缺课程学分。补修采用以下办法完成:
(一)申请补选。按照《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补选相关课程,参加正常的课堂学习和考试完成课程修读并取得学分。
(二)申请考试。自行修读相关课程,然后根据阶段可申请参加期末考试、补考、缓考等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出国学习结束,未在规定的时间递交《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视为放弃学分认定,必须补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五章 研究生学籍和学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留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国外院校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的,经导师同意,可转换成绩和认定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认定学分。在我校已完成理论课程学习的研究生,其选修的课程学分经导师同意可折算为研究能力课的学分。
第二十八 研究生因在国外学习确实无法完成实务训练的,其撰写的调研报告,符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训练管理暂行办法》中实训调研报告要求,可折算为实训学分和成绩。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在国外学习或实习期间,可采取邮件、远程视频等多种形式完成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等培养环节,但应保存相关记录并存档。出国学习的研究生也可以申请提前开题。
    第三十条 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流程
    (一)研究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向导师提交《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1、在国外学习的课程表一份;
 2、国外院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盖章的国外学习课程表和成绩单中文翻译件。
    (二)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提交材料认定其课程名称及相应的课程属性(专业课、专业方向课或研究生能力课),以及是否获得学分,并报学院审核。凡在国外院校所修课程的内容与本专业培养方案无法对应的,统一认定为“国外修读课程”,折抵研究能力课学分。
(三)《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国外大学提供的课程表和成绩单及中文翻译件由研究生院留存归档。
(四)完成成绩转换及学分认定后,研究生院在学生的国外学习成绩详单上盖章认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返校后,须补修所缺课程学分。补修采用以下办法完成:
(一)申请补修。随下届研究生修读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课程学分。
    (二)申请考试。自行修读相关课程,申请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等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出国学习结束,未在规定的时间递交《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视为放弃学分认定,必须补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赴港澳台学习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授权国际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实施过程中负责解释。
 
 
 
附件一: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出国(境)学习审批表
附件二: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