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以及台湾省学生的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入读学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港澳台学生管理工作实行“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原则。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港澳台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风俗习惯。
第六条 港澳台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协调。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学校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上报有关港澳台学生的数据及情况。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港澳台学生的出入境管理事务;
港澳台学生招生就业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建立港澳台学生档案,优先录取、推荐就业;
港澳台学生教学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负责;
港澳台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负责;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相关学院负责;
港澳台学生的住宿安排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和研究生院在录取港澳台新生后,将录取名册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港澳台学生报到、注册后,相关学院指定人员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络。
第九条 学校按照校内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十条 学校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和组织课外活动等方式,使港澳台学生了解祖国国情和法律,加强品行修养,提高全面素质。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思想政治课和国防教育实践环节,所需学分可通过选修其他课程替代。
第十一条 学校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本校学生活动,每学年有计划地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港澳台学生进行参观、访问、考察、参加讲座等活动,为港澳台学生全面客观了解祖国大陆情况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学校尊重港澳台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六条港澳台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就业,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西北政法大学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