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2020 年 10 月 7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党和国家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大局,大力推进学校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规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根据 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主要包括教师公派留学、因公临时出国、学生出国留学、外国专家聘用、外国 专家来访、来华留学、国际会议、中外合作办学等涉外工作。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纪律和规定,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工作理念,自觉维护国 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维护国家安全,严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必须服务于全面提升办学水平,贯穿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实行“学校统筹、部门联动、学院主体”的工作机制。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统一领
导。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生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人才培养国际化工作,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国际化工作,科研处负责科学研究国际化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性质负责相关国际化工作。学院是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主体,学院党委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学院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计划,具体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
第七条 学校外事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各部门使用部门经费从事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须事先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再到财务处核销有关费用。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接待活动须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尊重外方人士习惯等要求制定接待方案。
第二章 教职工公派留学
第九条 教职工公派留学遵循“计划管理、按需选派、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公派留学项目的设立、实施和总体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学院负责公派留学教师的审查和考核工作,各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宣传、公派留学教师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派留学教职工的选派和管理按照《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公派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遵循“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务实出访、逐案审批”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员的组织人事审查工作,人 员选派和管理按照“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由出国人员所在部门 负责。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的选派、审批和管理按照
《西北政法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生出国留学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学生出国学习项目的设立、实施和总体协调,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学分认定和学 籍管理,学生处和各学院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各 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宣传、学生的审查推荐和行前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开展学生出国留学项目, 项目的设立须事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批,内容包括留学项目基本信息、运行方式和收费情况。严禁未经批准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各类留学项目,严禁开展未经报批的学生出国留学项目。
开展学生出国留学项目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行和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对接工作,必须提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备学生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的派出、管理、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外国专家聘用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的聘用按照“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国专家工作的总体协调、报批和监管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按“谁聘用、谁审查、谁 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专家的管理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外国专家聘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外国专家来访
第二十一条 邀请外国专家来访遵循“按需邀请、讲求实效” 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国专家来访的总体协调、报批和监管工作,具体管理采取“谁邀请、谁审查、谁负 责”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邀请)来访。
第二十三条 邀请外国专家的条件、程序和管理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外国专家来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来华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服务大局、规范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积极稳妥的实施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和外事手续管理等工作;在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生处的指导下,协助 各学院开展学历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负责非学 历来华留学生的汉语课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来华留学生的事务。
教务处、研究生院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审定来华留学生本科、研究生培养计划,协调学生培养过程中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下达教学任务,做好成绩和学籍的统筹管理、毕(结)业 和学位授予资格审定及学位证书发放。
学生处、研究生院会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指导各学院对来华留学生的国情教育和日常管理。
人事处会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与实施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
各学院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负责进入本学院各专业学习来华留学生的国情教育、教学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须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来华留学管理工作,并设专(兼) 职来华留学生教务秘书和辅导员具体处理有关来华留学生事务。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按照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规定的趋同化管理原则,参照《西北政法大学学生 管理规定》和《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国际会议
第二十八条 国际会议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人员参加的会议(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二十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际会议的外事手续报批和监管工作,宣传部、科研处负责国际会议的校内审批和监管工作。校内承办单位负责国际会议具体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国际会议承办单位须在会议举办前一年10月底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第二年国际会议计划,6个月前(不含寒暑假)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合作举办国际会议应提交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经费来源及预算。
第三十二条 国际会议实行“以会养会”制度,学校原则上不提供配套经费。会议接受外部资助的,须提供资助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国际会议召开 7 天前,承办单位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正式会议材料。
第三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 15 天内,承办单位须将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会议材料整理归档,同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 送书面总结。
第三十五条 举办国际会议须遵守《西北政法大学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双边学术会议、涉港澳台会议参照本章执行。
第九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分工协作。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
目的实施。
第四十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章 境外资助
第四十一条 境外资助是指学校内部机构以及个人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各类机构及分支机构资助 的资金、技术、物资、人员及信息等行为。
第四十二条 接受境外资助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交政策,平等合作,互惠互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部机构以及个人接受境外资助的,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符合备案条件方可接受资助。
第十一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
第四十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须以学校名义签署,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协议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如需签署协议须由学校统一签署。
第四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书一般应以中、外文两种文字表述,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的签署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开展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备案、审批和监管工作,各单 位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须提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关于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请示或报告,内容包括国际交流 与合作对象的背景、目的、内容和资金来源等。
第五十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法规和外事纪律。
第五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其他国际交流与合作须定期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工作进展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外事纪律、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外事管理规定,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涉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西法大校发〔2014〕69 号),原《西北政法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西法大校发〔2018〕7 号)和原《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管理办法》(西法大校发〔2018〕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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