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外国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2020 年 10 月 7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国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 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被我校聘用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规定的外国高端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外国专家根据工作期限分为长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
不含 90 日)和短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 根据工作内容分为语言类外国专家和专业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外国专家的聘用按照“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 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国专家工作的总体协调、报批和监管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按“谁聘用、谁审查、谁负责” 的原则,由所在学院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聘用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三)语言类外国专家原则上应来自母语国,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且符合国家外国专家局对相关语种的从业资质要求;专业类外国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 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第六条 岗位职责
(一)外国专家每周承担不少于 12 小时的教学或其他等量工作,外国高端人才可酌情减少工作量;
(二)积极参加所在学院的教学活动;
(三)积极参加所在学院的科研活动;
(四)积极参加所在学院安排的其他合理活动。
第七条 聘用流程
(一)人选提出和审查。学院(部)提出拟聘用外国专家人选并对其学术水平、身份背景、来源渠道、观点言论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拟定聘期开始前 90 日将“西北政法大学外国专家聘用审批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审核审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拟聘用外国专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提请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签署合同。合同的签署按《西北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 法》执行。
(四)报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陕西省外国专家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许可证件办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公安部相关规定,为拟聘用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许可、居 留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外国专家的管理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国专家的外事手续办理、档案管理、工资发放。
第九条 学院(部)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管理和 日常管理:
(一)指定专人负责外国专家事务;
(二)负责制定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具体工作计划, 并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三)负责审核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材料,定期检查其教学科研工作,并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四)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外国专家的考核
第十条 学院(部)负责对外国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在聘期结束前 10 日,将“西北政法大学外国专家考核评估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一条 学院(部)需要续聘外国专家的,应在聘期结束前 45 日,将“西北政法大学外国专家续聘审批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五章 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长期外国专家的工资、住宿费、保险费及国际旅费等费用从学校外国专家专项经费支出,发放标准按照《西北政法大学长期外国专家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短期外国专家的住宿费、保险费从学校外国专家专项经费支出,讲课费、补贴、城市间交通费及国际旅费从学院
(部)相关经费支出,发放标准参照《西北政法大学短期外国专 家资助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港澳台专家的聘用与管理由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与管理情况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高层次外国专家(客座教授、特聘教授等)的聘用工作可参考学校人才引进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外国专家聘用与管理办法》(西法大校发〔2014〕69 号)和原《西北政法大学聘请境外人士担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管 理办法》(西法大校发〔2014〕6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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